106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附服務負擔助學生)
【自開學日起開始申請至106/10/17止】
一、依教育部106年7月7日台教高通字第1060088722號函修正辦理。
二、申請資格: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及及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對象)
且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學生,下列情事缺一不可:
- 辦理學雜費減免之同學及年度符合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之同學。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
最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 家庭年所得新臺幣70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
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
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
且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
三、生活助學金相關實施說明:
(一) 獎助金額:每人每月6,000元。
(二) 獎助及服務期間:10611-10710(106年11、12月及107年1、3、4、5、6、9、10月,寒暑假為彈性調整服務時間)。
(三) 獎助名額:暫定100名(視教育部補助款多寡增減員額或補助月份)。
(四) 核定標準:以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安排。
(五) 通過審查者,得由學校安排指定單位前往生活服務學習,每週以8小時為上限,每月不超過30小時,服務學習時數與生活助
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並在服務的過程中獲得學習的效果,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服務
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其他服學課程或活動;另進行生活服務學習過程中,每月仍受服務學習單位考核,如生活服務學習工
作不力、態度不佳經口頭勸說仍無改善者或違反校規遭記過二次(含)以上之處份時,將作為下次是否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六) 若經查證不符合申請條件者,立即終止其該獎助資格(詳如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相關規定)。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申請時間:自第一學期開學日起至106年10月17日(二)1710時止。
(二) 申請程序:凡符合條件者應於期限前填妥「生活助學金申請意願表」,並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續辦。
五、預計106年11月於生輔組網站公告審查通過名單及分發服務單位。
六、生活助學金申請意願表:可至學務處生輔組網站「表單下載」區下載。
七、如有疑問可親洽生輔組李俊華教官或撥打校內分機: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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